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学生良好行为养成,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实现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生综合测评坚持程序规范、内容全面、标准客观、结果公正原则,做到过程公平、公开、公正。
第三条 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生综合测评工作的领导机构,对评审结果具有最终决定权,委托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事宜。
第二章 基础性素质测评
第四条 综合测评分为基础性素质测评和拓展性素质测评两个方面。基础性素质测评成绩与拓展性素质测评成绩之和即为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
第五条 基础性素质是指学生在学校规定的课堂教学和第二课堂等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素质,包括思想品德、学业、体育三个部分。基础性素质测评成绩=思想品德测评成绩×30%+学业测评成绩×60%+体育测评成绩×10%。
第六条 思想品德素质测评:依据《山东交通学院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主要考核学生的政治态度、学风态度、集体观念、劳动卫生观念、人际关系、遵纪守法、社会公德、宿舍建设、日常表现等方面素质。
(一)每学期统计一次,每周及时公布考核情况,考核结果须经学生个人签名确认并审核后方才有效。
(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思想品德素质测评应评定为“不合格”:思想品德素质测评总成绩低于60分者:言行不文明,经常有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或经常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者;学期内因违犯校规校纪受到处分或待处分者;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言行者;群众公认或经认定为不合格的其他行为。
(三)评定采取“基础分”加“记实分”加“评议分”方式,满分为100分。
(1)基础分:给定每名学生思想品德素质基础分为80分。
(2)评议分:班级评议,评议等级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被评议为“优秀”者,加10分;评议为“良好”者,加5分;评议为“合格”者,不加分也不减分;评议为“不合格”者,减10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比例分别为30%,30%,30%,10%(取整计分)。
(3)记实分:对学生思想品德素质的日常行为进行写实记录,根据写实记录予以相应计分。现记实分具体规定如下:
?政治思想
严格按照党员、团员标准要求自己,接受党课、团课教育学习加2分;不参加党课、团课教育学习者扣2分;
积极参加党团组织生活及各种活动2次及2次以上者加2分;不参加党团组织生活及各种活动者扣2分;
在学院开展的各种政治活动中表现突出,受到表彰者学部级加2分,学院级加3分,市级加4分,省级加5分。
‚文化成绩
通过英语四、六级加2分;
参加计算机等级考试加0.5分;
课代表在本学期末考评合格加1分;
参加校(系)级各类比赛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2.5分、2分、1.5分。若该奖项加拓展分,只加1个德育分;
参加省级以上各类竞赛获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5分、4分、3分。若该奖项加拓展分,只加1个德育分;
一学期在班级进步10名者加1分,进步15名及以上者加2分。
ƒ体育活动
参加校(系)级体育比赛,获得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分别加2.5分、2分、1.5分、1.5分(视排名1、2名一等奖:3、4名为二等奖;5至8名为三等奖)。若该奖项加拓展分,只加1个德育分;
各赛事组织者经体育部考核优(良)加1分(0.5分),参加篮球、足球、排球比赛者,参赛人员每人每场加0.5分,获得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额外加1.5分、1分、0.5分、0.5分(仅限于代表班级或系里参加比赛的活动)。
④卫生成绩
每周宿舍卫生95分及以上者,宿舍成员每人加1分;
80—94分,宿舍成员每人加0.5分;
60—79分,宿舍成员每人减1分;
60分以下者,宿舍成员每人减2分;
每学期教室卫生95分及以上者,班级成员每人加1分;
80—94分,班级成员每人加0.5分;
80分以下者,班级成员每人减0.5分;
我院举办的“卫生文明月”中获得优秀宿舍称号,每位成员加2分;“舍标”获一、二、三等奖的宿舍,每位成员分别加1.5分、1分、0.5分。
⑤文艺活动
积极参加校级文艺活动初赛、复赛、决赛者分别加0.5分、1分、1.5分;
积极参加院部级文艺活动加1分,若普通同学是活动主要组织者额外加0.5 分;
参加校(院)级文艺活动比赛,获得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分别加2.5分、2分、1.5分、1.5分,若该奖项加拓展分,只加1个德育分。
⑥宣传活动
积极向校报、校刊、系刊等投稿的每篇加0.2分;
被校级刊物录用,每篇加2分(与第1条不重复加分);
被系级刊物录用,每篇加1分(与第1条不重复加分);
参加校(院)级宣传类活动比赛,获得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分别加2.5分、2分、1.5分、1.0分,若该奖项加拓展分,只加1个德育分;
板报宣传小组内成员考核为优秀(良好)者加2分(1分);
普通同学出宣传板画,每次加0.5分。
⑦组织纪律
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早操、晚自习者每人每次减1分;
活动中不服从班级、学院管理,放假早走晚归者每人每次减2分;
受院部级通报者每人每次减3分;
受校级通报者每人每次减4分;
受警告处分者每人每次减6分;
受严重警告处分者每人每次减7分;
受记过处分者每人每次减8分;
受留校查看处分者每人每次减10分;
无故旷课者每人每次减1分,迟到者每人每次减0.5分;
一学期内累计请假3次者减0.5分,累计多一次减0.5分。
我院举办的“早操晚自习之星”获得者,加德育分3分。
⑧科技活动
挑战杯作品进入校级初赛、复赛、决赛人员分别加1分、2分、3分;进入省级初赛、复赛、决赛人员分别加2分、4分、6分;进入国家级初赛、复赛、决赛人员分别加3分、6分、9分;
校级科技立项、结题分别加2分、3分;省级级科技立项、结题分别加4分、6分;国家级科技立项、结题分别加6分、9分;
参加校级学术科技活动获得一、二、三等奖、参与奖者分别加2.5分、2分、1.5分、0.5分,若该奖项加拓展分,只加1个德育分;参加省级级学术科技活动获得一、二、三等奖、参与奖者分别加5分、4分、3分、1分,若该奖项加拓展分,加2个德育分;参加国家级学术科技活动获得一、二、三等奖、参与奖者分别加7.5分、6分、4.5分、1.5分,若该奖项加拓展分,加3个德育分;
参加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者加2分,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人员分别加5分、4分、3分;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人员分别加9分、7分、6分。
⑨其他
普通学生协助校、院开展活动者加1分,以下达的文件为准;
学生干部、学生党员在加分上与普通同学一致,在减分上比普通同学多减1分。
第七条 学业素质测评:依据学生的学习成绩进行考评,测评成绩即教学课程(不含体育课、公共选修课)的学期平均学分绩点。
第八条 体育素质测评:依据学生的体育课成绩进行考评,测评成绩即体育课成绩。无体育课年级可将该部分测评并入学业素质测评中,即将学业素质测评比例提高至70%。
第三章 拓展性素质测评
第九条 拓展性素质测评主要考察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主要包括文化艺术与身心发展、学术科技与创新创业、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技能培训五类,以学生参加第二课堂素质拓展活动所取得的证书、相关文件等为评价依据。
第十条 拓展性素质测评评分标准如下:
(一)文化艺术与身心发展:以学生参加文体艺术竞赛活动取得的成绩为考评依据。具体如下:
1、竞赛获奖加分:国家级竞赛第一名6分,第二、三名5分,第四、五名4分,第六、七、八名3分;省部级第一名3分,第二、三名2分,第四、五名1分,第六、七、八名0.5分;校级(市厅级)第一名2分,第二、三名1分,第四、五、六名0.5分;
若所获得的奖励为等级制,国家级一等奖6分、二等奖4分、三等奖3分;省部级一等奖3分、二等奖2分、三等奖1分;校级(市厅级)一等奖2分、二等奖1分、三等奖0.5分。
2、集体项目获奖,其主要完成人获得相应的满额加分,参加人按其实际贡献大小适当核减加分;若无法区分主要完成人和参加人,则按平均分值加分。
3、同一项目多次获奖,或集体项目与个人项目有重复的,按获得最高值加分,不重复计分。
4、学生参加校内大型演出、表演等活动,在活动效果评价的基础上,由院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加分。
(二)学术科技与创新创业:以学生参加科技创新活动和创业活动取得的成绩为考评依据。具体如下:
1、科技创新竞赛获奖加分:国际级一等奖8分、二等奖6分、三等奖5分;国家级一等奖6分、二等奖4分、三等奖3分;省部级一等奖5分、二等奖3分、三等奖2分;校级一等奖3分、二等奖2分、三等奖1分;
科技创新项目获奖加分:国家级一等奖7分、二等奖5分、三等奖4分;省部级一等奖6分、二等奖4分、三等奖3分;校级(市厅级)一等奖3人、二等奖2分、三等奖1分;完成学校立项的学术科技项目并获得评审通过,每项加0.5分;
发表学术论文加分:论文被SCI、EI、ISTP、SSCI、CSSCI收录,第一作者每篇6分,第二、第三作者每篇4分,第四、第五作者每篇3分;论文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第一作者每篇5分,第二、第三作者每篇3分,第四、第五作者每篇2分;论文在一般期刊发表,第一作者每篇3分,第二、第三作者每篇2分,第四、第五作者每篇1分,第五位以后不计分;论文在校内学生学术刊物《影山学刊》上发表,每篇0.5分。
获得国家专利加分:获得发明专利每项6分;获得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每项3分。
2、竞赛或项目获特等奖时,原则上按照相应类型的一等奖得分;省级以上竞赛或项目按名次授奖的,第1至3名获得相应的一等奖得分,第4至8名获得相应的二等奖得分,第9至15名获得相应的三等奖得分。
3、多人共同完成的项目,其项目负责人获得相应的满额加分,项目参加人按其实际贡献大小适当核减加分,若无法区分主要完成人和参加人,则按平均分值加分。同一项目或成果的加分人数一般不超过6人。
4、同一项目或成果多次获奖,或集体项目与个人项目有重复的,按获得最高分值加分,不重复计分。
5、科技创新竞赛、科技创新项目、发表学术论文、获得国家专利的解释见《山东交通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6、学生在校期间开展创业活动,获得肯定性评价,给予3至5分。
(三)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以学生参与组织管理的情况为考评依据,主要对学生干部及由学校团委、系(院)组织和管理的专业性团队进行考核。
1、学生干部的考评:学生干部包括校院学生会干部、自律会、分团委中的学生成员,学生团支部、班委成员,学生社团负责人,学生公寓楼长、宿舍长等,对其考核由相应主管部门或指导部门负责。考核分为优、合格、不合格三等,被考核为“优”者2分,被考核为“合格”者1分,被考核为“不合格”者不得分;学生干部考核不重复加分,只记一个最高分。
2、专业性团队的考评:专业性团队主要包括国旗班、礼仪队、大学生通讯社、广播站成员及宿管会、安委会的非勤工助学学生等,其考核由相应主管部门负责。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等,被考核为“优”者2分,被考核为“合格”者1分,被考核为“不合格”者不得分。
3、学生干部及专业性团队的主管部门应制定详细的考核办法,并严格按照考核办法进行考评;其考核为“优秀”的比例一般不应超过总考核人数的30%。
(四)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以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所获得的成绩为考核依据。
1、该部分考评每年组织一次,即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进行考核,记测评成绩,第二学期不考核,不记测评成绩。
2、考核方法按照《山东交通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管理办》的规定执行,其考核成绩即为该部分的测评成绩,其中,考核成绩为“优秀”者2分,考核成绩为“良好”者1分,考核成绩为“中等”及以下者不得分。
(五)技能培训:以学生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外的技术技能培训获得的成绩为考核依据。
1、非外语专业学生参加外语等级考试,本科通过六级、专科通过四级合格计2分,优秀计4分,通过相应更高一级追加2分。
2、非计算机专业的计算机等级考试二、三、四级合格分别得2、3、4分,优秀相应追加1分。
3、参加其他技能培训,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由院进行认定后加分,最多不超过3分。
第四章 测评步骤和方法
第十一条 每班成立由团支部、学习委员组成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
第十二条 班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每月根据学生日常表现进行一次小结,并在全班公布。
第十三条 班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于下学期初对班级每个学生的测评成绩进行汇总,并报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每个学生的最后得分。
第五章 测评结果的使用
第十四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与先优评选、奖学金评定、推优入党、研究生推荐、毕业生就业推荐等挂钩,并作为助学贷款、困难补助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思想品德素质测评成绩在85分以上(含)者方具有参加先优评选、奖学金评定、推优入党的资格。
第十六条 学业测评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前45%者方具有参加奖学金评定的资格。其中学业测评成绩前15%者具有申请一等综合奖学金及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校长奖学金的资格;在前35%者具有申请二等综合奖学金的资格;在前45%者具有申请三等综合奖学金的资格。
第十七条 获得拓展性素质测评成绩者方具有参加先优评选的资格。
第十八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记入学生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制定之日起执行,由理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