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人才培养计划正常执行,规范学生考勤管理工作,根据《山东交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校生, 非在籍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 学生应遵守学校纪律,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考勤范围包括上课、实训、实验、军训、运动会、自习、思想教育、专题教育、社会实践、形势政策教育、以及学校安排的其他学习或集体活动等。
第四条 考勤目标:学生旷课率控制在0.5%,迟到率2%以下,并逐步减少。课堂秩序良好,无不尊敬老师的行为。上课时学生应做到:不穿背心、拖鞋进课室;不收发信息、不接打电话;不吸烟、不吃零食;不做与上课无关的事, 遵守其他活动内容相关规定及要求。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五条 课堂考勤以班级为单位,在班长的协助下,由班主任或辅导员负责。由班长根据学生出勤情况填写考勤登记表(附缺勤、迟到学生名单,请假需注明并附上经批准的假条),并交承担该项任务的组织者签字。其他活动考勤由班长负责填写考勤登记表,并交班主任或辅导员签字。院每周将安排专人进行考勤。
第六条 自律会负责按周统计情况登入“每周情况汇总表”,并及时计算出出勤率,经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查后于周一向全院公布。
第七条 考勤计算办法:旷课一大节课按旷课两学时计算;上课铃响或教师开始讲课后进入教室的学生为迟到,迟到三次作旷课一节计。迟到超过十五分钟按旷课一学时论;上课期间不得无故早退,无故早退者按旷课处理;擅自离校一天按旷课六学时计算(节、假日除外);政治学习、集体活动缺勤一次以旷课两学时计算,其他内容的考勤按实际课时数计算。
第八条 学生请销假要严格按照《理学院学生请销假管理规定》实施。
第三章 考勤情况与奖罚措施
第九条 考勤时要严格认真、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于弄虚作假的行为,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者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条 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学时多少,情节轻重及认识态度,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对能克服困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的学生要给予表扬。一学期累计旷课达69学时或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学生应予退学。旷课69学时及以下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1) 旷课低于6学时,给予院级通报批评;
(2) 旷课6—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3) 旷课20—3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旷课40-59学时,给予校级记过处分;
(5)旷课达50-6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的考勤情况,应作为评优创先的必要条件之一。受到警告处分及以上的学生和学期出勤率低于90%的班级,均不能评为优秀学生和先进班级。
第十二条 每月进行班级出勤情况评比,各年级分别评出“月课堂出勤优秀班级”(本月课堂出勤率为年级第一且出勤率高于90%)、“月课堂出勤较差班级”(本月课堂出勤率为年级最低且出勤率低于80%),并将评比结果在宣传栏公布,以此作为学院班级评奖依据。
第十三条 辅导员及班主任每周对课堂考勤组织不定期抽查,抽查出勤率结果与教室日志不符的将视为考勤表弄虚作假,弄虚作假的班级将取消班级的评优资格,并对该班级班委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在点名时冒名答到的,对冒名答到者和被点名者都进行通报批评,二者均以旷课论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理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