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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参与理学院学生工作考评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4-12-02 00:00:00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学风建设为重点的学生工作目标,满足学生成长、成才和全面发展的需要,激励广大教师积极参与并指导学生工作,浓厚学院学生课外学术科研氛围,培养能够满足社会需求的应用型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考评办法适于理学院所有专业教职人员。
第二章 考评原则
第三条 考评原则:
(一)坚持过程与结果并重的原则
(二)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坚持正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程序规范的原则;
第三章 考评职责分工及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院设立考评委员会和考评小组。考评委员会由学院领导、督导、教师等方面的代表组成,考评委员会主任由学院党政主要领导担任。考评小组组长和成员由考评委员会确定。考评委员会下设考评工作办公机构,办公室设在理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第五条 考评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院教师参与学生工作考评办法,领导和组织本院考评工作,确定教师考评等次,对有异议的考评结果进行复核和确认。考评小组在考评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实施对教师的考评工作。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协助学院做好考评实施工作。
第六条 学院教师参与学生工作考评办法,须经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 考评工作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组织开展。对考评过程中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者,必须严肃处理。
第八条 建立学年度考评审核备案制度。学年度考评结束后,考核小组必须将考评工作进行总结,《考评统计表》等材料报考评委员会审核,并以此作为教师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 考评内容
第九条 主要对以下三方面内容进行考评:教师参与学生工作基础考核内容;教师指导学生科技活动的情况;教师参与招生与毕业生就业的情况。
第十条 教师参与学生工作基础考核内容:
1.能否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了解学生教育、管理的一般规律和有关规定。
2.能否在思想、品行、人生规划方面给予学生积极向上的引导。
3.能否在工作中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在学生心目中树立起良好的师长形象,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4.能否及时纠正和处理所负责工作范围内出现的学生的不良行为和事件。
5.是否爱岗敬业,把工作放在首位;是否具有强烈的服务意识,以学生为中心,想学生之所想, 急学生之所急,尊重学生,关心学生。
6.能否培养、提升学生的学习热情,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
7.能否通过言传身教,将学生所需的基础知识与专业知识传授给学生,达到学以致用的效果。
8.能否积极引导学生参与社会实践,锻炼能力,提高素质。
9.能否通过第二课堂,丰富学生的知识结构,训练学生的实践技能,实现大学课堂与社会就业的顺畅对接。
10.能否热心及时解答学生所遇到的学业、生活、专业就业等方面的困难和疑惑,引导学生积极健康的发展成长。
第十一条 对教师指导学生科技活动的考评:
教师有下述情况者,给予考评加分。
1.指导学生参加挑战杯及大学生创业大赛、学术科技竞赛和学科竞赛,获国家级、省级一、二、三等奖。
2.指导学生参加我校学生科技活动,完成立项结题并获得学校一、二、三等奖。
3.组织全校性比赛,完成组织、辅导、评比环节。
4.教师指导学生代表学校参加全国或者省级文体类项目比赛获奖。(参照第1条指导学生学术科技获奖加分情况,按获奖同级别的80%计分)。
5.指导学生发表学术论文,论文被SCI/EI收录或者发表于中文核心期刊或一般刊物。参与计分的文章,指导教师须为论文通讯作者。
第十二条 对教师参与招生与毕业生就业的考评及分值:
教师有下述情况者,给予考评加分。
1.参与学院赴外地招生宣传。
2.推荐学生成功就业。
3.提供就业岗位。
第十三条 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中所列考评加分情况的具体加分办法参照《关于印发理学院岗位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鲁交院理院[2014]13号)执行。在上述理学院岗位津贴发放办法中尚未体现的加分情况,届时由党政联席会研究确认。
第五章 考评方法流程及周期
第十四条 所有评分部分的考评实行教师自评得分、学生考评得分与学院考评得分相结合的办法。
第十五条 对基础考核内容的考评,由教师自评、学生考评和学院考评小组考评共同完成,其中教师自评占20%,学生考评占40%,学院考评小组占40%。最终结果原则上不得低于60分。考评小组将考评结果,报考评委员会审核后,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考评算分完毕,在学院内公示考评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并同时受理对考评结果有异议教师的复核申请。
第十七条 教师对考评结果如有异议,在公示期内首先需要书面向学院考评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学院考评委员会受理后进行复核和考评结果的再次确认;如果教师对学院考评委员会复核和再次确认的考评结果仍有异议,在公示期后的2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主管部门提出再次复核的书面申请,学院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复核和考评结果的最后确认。
第六章 考评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根据考评结果,合理确定绩效工资分配,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对基础考评结果低于60分者,届时由党政联席会具体研究其绩效考核计分。
第十九条 考评结果作为教师资格认定、岗位聘任、职务晋升、培养培训、表彰奖励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理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