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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4-12-09 00:00:00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省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我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教财字〔2007〕18号)和《山东交通学院学生经济资助条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我院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募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要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对贫困生的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自下而上,逐级审核,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生资助工作。

第六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班主任任组长、班长、团支书为副组长、班委会、团支部委员和学生代表参与组成的认定评议小组。认定评议小组成员数不少于本班学生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认定评议小组具体组织本班民主评议,确定本班级的贫困生名单及档次。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持有《山东交通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在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

第八条 认定标准以学院所在地当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作参考,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予以综合评定。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每年开学后第二周左右启动,十五日内完成,认定结果作为学院各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前提条件和依据,无特殊情况不予补报。

第十条 具体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请

1.学生根据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和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标准向所在班级评议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山东交通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学院每年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山东交通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学校应向在校学生发送《山东交通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3.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该表,并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同时提交由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真实材料(包括伤残证明、低保证、抚恤对象等),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山东交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山东交通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班级民主评议

1.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收集申请贫困生认定学生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对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初步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山东交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山东交通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为基础对照学院确定的贫困生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讨论提出本班经济困难学生的初步名单和困难等级,并在公示3天后将复核名单报学院进行审核。

2.辅导员主持召开专题班会,采用民主评议方式确定本班内家庭经济困难候选对象,报学院审核;

3.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应予以关注。

(三)学院审核

学院要根据各班上报的初步名单和有关材料,再进行全面的了解与核实,尤其要对疑似经济困难的学生采取有效办法,摸清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所确立的困难学生确认标准,在确保学生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的前提下,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无异议后,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并编制书面和电子文件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作为学院资助工作的依据,按学院有关政策给予资助。

第四章 信息建档

第十一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确保学生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的前提下,建立学院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情况和资助情况实施信息化管理。

第十二条 为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体现档案的动态性、科学性,确保资助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学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每年10月1日前建立、更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

第十三条 如有学生因家境好转不再需要资助,或因突发事件(如家庭变故、天灾人祸等)而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各班级要及时上报院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第五章 认定工作的管理、教育和监督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注意事项

(一)《山东交通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是学院确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主要依据,是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资助的凭据,凡是没有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或有困难证明却不符合要求的学生,不得列为资助对象;

(二)《山东交通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必须要经当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同意盖章,要求注明经办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若当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确实没有公章的,附文字说明后,可以盖当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的公章,凡手续不齐全或盖章不符合要求的困难证明,视为无效;

(三)各班级在确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除查看《山东交通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外,须考察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表现和平时消费情况。要充分征求同寝室同学、班级同学的意见,必要时可通过电话咨询、实地走访等进行核实。有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学生不能列入经济困难学生范围,已认定的可取消其资格;

(四)属于低保家庭、烈士家庭、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和列入农村五保户的子女,本人未主动申报者,经有关部门发现并查证属实后,院学生资助中心可视其相关证明材料,将其列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范围,名单可不予公示;

(五)除符合第十六条第四款之要求的学生外,其他学生若本人不主动申报者视为家庭经济不困难学生。

第十五条 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存在下列情况者,将取消当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二)上一学年受到学院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者。

(三)因各种原因休学及自费出国者。

(四)拒绝参加学院勤工助学活动者。

(五)取得认定资格后,受助金额不用于学习和日常生活的;个人日常消费高于其家庭收入的;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不予改正的;

(六)弄虚作假反映家庭经济情况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受助者。

第十六条 被取消当年度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的学生,将不能享受当学年学院的各项资助政策。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将不良信用记录记入该生档案。

第十七条 在审核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过程中,各班级要注意方式方法,要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困难,更要观察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心理状态。对因家庭经济困难可能引发的心理和思想问题,要事先做好防范教育和心理疏导。要教育学生直面困难和挫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教育管理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上级部门如有新的文件要求,按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