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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学院学生请销假管理规定

作者:  发布时间:2014-12-09 00:00:00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的请假行为,结合我院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理学院学生请销假管理规定。

第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严格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允许学生因正当理由请假,请假期间因学生个人原因所发生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等,由学生本人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

第二章 请假程序

第三条 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除急病或紧急情况外,不得事后补假。首先应到理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2A408领取请假条(见附件1),当面向辅导员说明请假事由和请假时间,按规定填写假条,填写格式见附件2,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请病假者必须有医院证明)。

第四条 辅导员根据实际情况,按管理权限行使审批权,经批准后的请假条,由请假学生交本班班长方可离校或不参加学习及其他活动。原则上必须由学生本人请假,如不能当面请假,须致电辅导员老师,让本班班长代为前往办公室请假。开立假条后,需将假条交给本班班长保存,销假时交回到办公室。

第五条 准假后,由班长将假条交到承担教学或组织活动的教师处。请假期满,学生应持请假条到审批者处办理销假手续。

第六条 学生在上课或参加相关活动过程中,如需要请假,应经承担教学或组织其他活动的老师批准。事后应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

第三章 批假权限

第七条 2学时以内,向班长请假并向辅导员口头备案;请假3天以内者,由辅导员审批;请假3天以上7天以内者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审批。请假7天以上者由学院主管院长审批,并报学校学生处备案。

第八条 考试期间(包括补考、阶段性考试等)学生一般不得请假,如遇特殊原因(如病假等),无论假期长短,均须理学院院长批准(请病假者必须有校医院的建议书),并办理缓考手续报教务处审批。

第九条 凡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校外学习、研究生复试、参加招聘会等教学环节中需要请假者,在办理上述手续时,须事先取得相关指导教师和院、教学负责人的书面批准。

第四章 销假和续假

第十条 请假期满,学生必须及时到辅导员办公室履行销假手续,在请假存根上签字证明已返校。如未销假,视为旷课。超过准假时间者,按旷课处理,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一条 准假期间,因不可抗拒因素延误返校时间者,需提前通过电话等有效形式适时与辅导员取得联系,告知事由及返校时间,并取得续假批准,否则按旷课处理。返校后将相关证明(医院证明、家长确认签字等)交辅导员。

第十二条 请假时限超过学校相关规定时,根据缺课情况办理相关学籍变动手续。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三条 如果发现学生在请假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涂改证件等行为,一经查出,则取消该生的请假资格,并追究相应的责任,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山东交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学生要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教育和教学……等社会实践活动,不能按时参加者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勤的学生按旷课对待。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制定之日起执行,由理学院负责解释。